举一个售后回购的案例
假设一家公司A出售了一批商品给客户B,同时合同约定A将在一年后以略高于原售价的价格回购这些商品。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由于A有回购义务且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这被视为融资交易。A在收到客户款项时应确认金融负债,并将款项与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如果A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应在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另一个例子,如果A公司销售商品给B公司,但只有在B公司提出要求时,A才有义务回购,且A评估认为B没有行使回购的重大经济动因。这种情况下,A应将此售后回购视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收入准则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即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按预期不会退回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确认相应负债,对未来可能的退货情况进行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