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企业可弥补亏损什么时候不用确认递延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收购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可弥补亏损,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果有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在购买日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若在购买日之后的其他时间,预期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应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