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模型:施工企业如何在项目地就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实行在项目所在地就地预缴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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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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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以上规定确保了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以符合地方财政利益和税收管理的要求。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