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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励基金会计处理及2000年代政策解析
2000年左右职工奖励基金正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二章 短期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对于职工奖励基金,如果属于短期薪酬,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内,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如果职工奖励基金属于长期薪酬,如长期奖金计划,则应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如果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企业应当参照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