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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押金的减值问题?
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的押金,是否需要计提减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第十五条,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中的押金,如果存在迹象表明该押金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例如押金对应的租赁合同已经结束但押金未退还,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履行退还押金的义务等,企业应当评估该押金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评估结果显示押金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因此,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中的押金,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