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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股权回购:何时需要考虑公允价值影响?
我不用考虑回购时候的公允价值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三章 后续计量-第十五条,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如果您在回购过程中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那么您需要考虑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将这一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您确实需要考虑回购时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