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层面我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四章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五十条,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在您的案例中,A公司处置了B公司35%的股份,对价为900万元,丧失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A公司应按照剩余15.5%的B公司股份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如果剩余股权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A公司应综合考虑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报价等相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考虑控制权溢价、少数股权折价等因素对公允价值进行合理估计。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900万元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B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最终,A公司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