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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详解及案例分析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原则如下:

  1.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自购买日起设置备查簿,登记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以后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资料。

因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根据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准确性和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