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宁服装厂(一般纳税人) 5月1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服装,不含税价款为100 000元,成本为80 000元,合同约定货款分别于当年6月1日、7月1日两次等额支付。该批服装已于5月1日发出,服装厂在合同规定日期收到相应价款和销项税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分录核算。
利宁服装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服装,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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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时,确认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结转成本: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元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元 贷:库存商品 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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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和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假设每次收款50,000元(含税),其中50,000元/1.13=44,248.74元为不含税价款,13,751.26元为销项税额。
收到第一笔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元 贷:长期应收款 44,248.74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751.26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4,248.74元 贷:财务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 44,248.74元
收到第二笔款项时,同样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元 贷:长期应收款 44,248.74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751.26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4,248.74元 贷:财务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 44,248.74元
在这个例子中,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按照实际收款比例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的,以反映收入的递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