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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及分录示例
利宁服装厂(一般纳税人) 5月1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服装,不含税价款为100 000元,合同约定货款分别于当年6月1日、7月1日两次等额支付。该批服装已于5月1日发出,服装厂在合同规定日期收到相应价款和销项税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分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企业应当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交易的现值确认收入。在本例中,5月1日发出服装时,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以下是相应的会计分录:

  1. 销售成立时(5月1日): 借:长期应收款 113,000 (100,000 * (1+13%)) # 包含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 收到第一次货款时(6月1日): 借:银行存款 56,500 贷:长期应收款 56,500

  3. 收到第二次货款时(7月1日): 借:银行存款 56,500 贷:长期应收款 56,500

请注意,这里的计算假设了13%的增值税率,实际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应根据当地税法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