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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及增值税计算
利宁服装厂(一般纳税人)将自产服装100件用于集体职工福利,已知衣服的成本为400元/件,对外不含税售价为500元/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相关规定,利宁服装厂将自产服装用于集体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首先,确定不含税销售价格,由于没有市场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加上合理利润来确定。在此案例中,我们假设合理利润为成本的20%。因此,每件衣服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00元/件 * (1 + 20%) = 480元/件。然后,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率为13%(假设为一般税率)。

销项税额 = 480元/件 * 13% * 100件 = 6240元

会计分录如下:

  1. 计算销项税额并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8000(480元/件 * 100件)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240
  1.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400元/件 * 100件)
贷:库存商品                40000

这样,利宁服装厂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和销项税额,并结转了相应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