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宁服装厂(一般纳税人)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外地某服装公司销售一批服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 000元、税款为3 900元。利宁服装厂根据发票和铁路运费单据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应如何进行会计分录核算。
利宁服装厂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销售服装,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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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33,9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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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妥托收手续,此时款项尚未收到,但销售已经完成: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视具体托收情况而定) 33,900元 贷:应收账款 33,900元
这个分录表示销售的30,000元不含税价款和3,900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通过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了托收。如果款项已经通过银行收到,则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只是办妥托收手续,款项还未到账,则继续挂账在“应收账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