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房贷的专项扣除,如果上一年度置换过房产,需要怎么操作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在上一年度进行了房产置换,应根据新的住房贷款情况来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因此,如果新的住房是首套住房贷款,纳税人可以继续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需要更新贷款合同和还款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如果新的住房不是首套住房贷款,那么将不再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条件。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应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扣除的准确性。具体操作步骤包括选择扣除年度,录入新的房贷信息,并留存新的贷款合同和还款支出凭证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