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会计处理 注意这个保证金是长期是 用使用长期应收款吗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支付的保证金,通常不会确认为长期应收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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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支付保证金时,应借记“其他应付款——租赁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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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金用于抵扣未来的租金支付,且只有在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才能行使这一权利,那么保证金不会立即冲减租赁负债或使用权资产。只有在实际抵扣租金时,才会调整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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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租人违约,保证金可能被没收,此时根据租赁合同条款,没收的保证金可能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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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金不用于抵扣租金,且在租赁期结束后退还给承租人,那么保证金应在租赁期间内保持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直至租赁结束退还给承租人。
因此,保证金通常不会体现在长期应收款科目中,而是作为流动负债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