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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收益披露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人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人,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入账金额等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该部分再附注中如何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十条,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差额体现为转让方的让步,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至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相等的水平。

在附注中,企业应当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计算和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过程,特别是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的调整情况。
  2. 对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及其原因的详细说明,包括转让方的让步和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
  3.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情况,以及如何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4. 相关的会计政策和判断,如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因此,企业需要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详细说明这一交易的会计处理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