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占用和应付款抵消适用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的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果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权利当前可执行,并且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结算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那么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然而,如果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也没有计划同时结算,或者在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即使有意向以净额结算,也不能进行抵销。因此,应收占用和应付款的抵消需要基于上述条件来判断是否符合抵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