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附注如何表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十条,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附注中,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交易的会计处理,包括:
- 描述这一特殊情况,即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 说明差额的具体金额,以及该金额如何被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 详细列出因这一调整而变动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 提供关于如何确定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和依据。
- 可能涉及的所得税影响,如果适用的话。
因此,附注中应包含这部分内容,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这一非日常交易对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