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计提利息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可转债计提的利息,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为财务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法可能对利息费用有一定的限制,比如税前扣除限额。如果会计上确认的利息费用超过了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这部分超额的利息费用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如果企业会计上计提了100万元的可转债利息费用,但税法只允许8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增20万元(100万元 - 80万元)。这20万元的差额会导致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增加,但不会影响会计上的利润总额。
在编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这部分超额的利息费用会体现在纳税调整增加项中。同时,如果这部分利息费用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反映未来期间可以减少的所得税费用。
请注意,具体的纳税调整和递延所得税处理应根据当地税法和企业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