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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结构性存款在财务报表中的归属解析
结构性存款报表项目归属

结构性存款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指引,通常因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可能不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如果结构性存款的收益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它通常不满足基本借贷安排,因此不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结构性存款不符合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即其现金流量不完全是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且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那么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体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

在财务报表中,结构性存款的列报会根据其分类归属不同的报表项目: - 如果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 如果满足摊余成本计量条件,可能列示于“其他债权投资”或类似科目。 - 在现金流量表中,根据其性质,可能归类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或流出。

因此,结构性存款的报表项目归属取决于其具体分类,通常会体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相关的金融资产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