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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会计处理指南 - 收入与成本确认
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试运行销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处理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试运行销售产生的收入不应冲减固定资产成本,而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试运行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如果符合存货条件,应确认为存货;如果符合其他资产确认条件,应确认为相关资产。

试运行期间发生的成本,如果是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应计入相关存货成本。如果实际投入金额超过存货成本,超出部分应计入在建工程。试运行销售产生的收入和成本应在财务报表中分别列示,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中反映,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中列示。

因此,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包括: 1. 确认收入:按照收入准则,将试运行销售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 确认成本:将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存货条件的,确认为存货成本;超出存货成本的部分,计入在建工程。 3. 列报和披露:在财务报表中分别列示试运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根据其性质分别归类。

请注意,企业在确认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时,需要有合理且必要的证据支持设备已通过实质调试阶段,即使客户尚未正式提供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