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保证金在2年以上的,是否应该调整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各种临时性质的应收款项,如预付款项、待报销款、存出保证金等。如果一项应收款项的回收期超过一年,且不属于流动资产的性质,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这样的款项应当重新分类为非流动资产,在财务报表中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因此,如果其他应收款中的保证金预计将在两年以上才能收回,且满足非流动资产的定义,应当将其从“其他应收款”调整到“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