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法确认收入的现金流量表
在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下,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需要反映出这种代理角色下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对于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可以按照净额列报。这意味着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部分,企业应当将收到的现金减去支付给相关方的现金,以反映实际作为代理服务所赚取的佣金或手续费。
例如,如果企业收到客户100,000元,并向供应商支付了90,000元,作为代理服务,企业实际赚取的10,000元佣金应确认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这将表现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增加100,000元,同时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减少90,000元,最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10,000元。
请注意,如果收到和支付的现金在不同会计期间,应分别在各自期间按总额列报,然后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调整以反映净额。例如,如果在第一年收到款项但在第二年支付,那么在第一年的现金流量表中会显示收到的现金,在第二年的现金流量表中会显示支付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