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主体在什么情况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项,纳税义务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由以下主体缴纳:
- 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对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各共有人都有纳税义务,各自按占有份额缴纳相应税款。
- 如果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不明或存在纠纷,那么实际占用和使用土地的个人或单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有的用于居住的房屋通常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非该房屋被用于经营性活动,此时就需要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