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的规定,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如下:
- 对于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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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需要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承租人应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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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租人:
-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这些处理反映了租赁双方在租赁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的会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