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的规定,融资租赁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如下:
- 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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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之和,借记融资租赁资产,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同时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有差额,还需考虑这一差额对损益的影响,可能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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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计量:
- 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通常涉及租赁收款额的摊销,这会导致定期减少“长期应收款”科目,同时增加“财务费用”。出租人应定期评估租赁收款额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并通过“财务费用”科目分期摊销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这些处理反映了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