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如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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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则需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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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那么企业需要调整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在进行调整时,企业应基于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或租赁合同中付款额的现值与按租赁市价计算的付款额现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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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若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除非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此时损失应递延并在租赁期内分摊;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其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也应递延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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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售后租回交易,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固定资产进行计量,借记“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贷记“长期应付款”。
这些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了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售后租回交易中的会计核算准确反映交易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