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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如何进行融资租赁中的使用权资产会计处理?
承租人呢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初始计量时,应按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之和,确认使用权资产,并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即使用权资产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如果承租人根据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或因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承租人应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此外,承租人应当定期评估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