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网络公司的业务是帮助银行在网上推广信用卡,每推荐一个用户办卡成功,公司会获得银行给予的300元佣金,公司在获
得佣金时会将佣金的80%以积分方式返还给申请办卡的用户,用户可以在公司的积分商城兑换礼品,积分的有效期为一年。假
设公司在2023年成功办卡1000张,其中800个申卡成功的用户领取了积分并兑换了礼品,其余200个用户并没有兑换礼品。
请问公司在2023年的收入和成本应该如何计量,适用的准则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五条,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的选择权被视为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在本案例中,网络公司提供的积分可以视为给予用户的一项选择权,用户可以选择在一定期限内兑换礼品。因此,网络公司需要评估这些积分是否构成了对用户的一项重大权利。如果积分构成了一项重大权利,网络公司应当将积分的公允价值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具体到本案例,网络公司在2023年成功办卡1000张,每张卡的佣金为300元,总佣金为300,000元。网络公司将80%的佣金以积分方式返还给用户,即每张卡返还240元,总计返还240,000元。对于已经兑换礼品的800个用户,网络公司应当在礼品被兑换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对于未兑换礼品的200个用户,如果积分的有效期在2023年内到期且用户未兑换礼品,则网络公司应在积分有效期到期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至于成本的计量,网络公司应当根据兑换礼品的成本来计量。如果网络公司购买礼品的成本是固定的,那么应当在用户兑换礼品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如果网络公司提供的是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作为礼品,那么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来计量。
综上所述,网络公司在2023年的收入包括已兑换礼品的用户所对应的佣金收入,以及积分有效期到期但未被兑换的用户所对应的佣金收入。成本则包括已兑换礼品的用户所对应的礼品成本。适用的准则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