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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长期租入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是经营租赁吗?
租入房屋10年,其中8年出租给第三方,那么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是经营租赁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四章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一节 出租人的租赁分类-第三十七条:“转租出租人应当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但是,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应用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对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依此条款,若企业租入房屋的原租赁不为短期租赁(即租期超过12个月),那么转租给第三方的行为需要根据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分类。原租赁如果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条件,即没有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则该转租赁通常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因此,除非具体情况显示转租符合融资租赁的条件,否则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通常被视为经营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