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返利如何记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对货品返利的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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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货品返利属于销售合同中的可变对价,例如基于客户采购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而享受的货品返利,在确认收入时,应估计和确定与交易相关的可变对价,并在不确定性消除后,将可变对价纳入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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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实际向客户返还货品或给予货品返利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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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返利为实物,如达到规定数量赠送的货品,根据税法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按照转让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相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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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返利为折扣或现金,应根据折扣或现金返利的条款确认相应的负债或减少应收账款,并在实际发生时冲减相关的收入或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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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会计处理的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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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货品视作销售,应当借记相关成本科目(如库存商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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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返利按照具体情况处理,如果在原始销售时折扣已被扣除,则在计算增值税时应以折扣后的销售额为准;如果折扣额被另开发票处理,则在财务上不应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
最终的会计分录应结合具体的返利情况和企业的实际会计政策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