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留投资不再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核算的联营公司或合资企业时,以下哪项规定不适用?
A. 如果留存投资是金融资产,则该投资最初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 金融工具》(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按投资不再是联营企业或合资企业之日的账面金额确认。
B. 如果留存投资是金融资产,则该投资最初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 金融工具》(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按该投资不再是联营企业或合资企业之日的公允价值确认。
C. 如果投资成为子公司,该实体应根据 IFRS 3 企业合并和 IFRS 10 合并财务报表对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D. 实体应按被投资单位直接出售相关资产或负债时应按相同基础核算先前在与该投资相关的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的所有金额。
当保留投资不再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核算的联营公司或合资企业时,以下规定不适用:
A. 如果留存投资是金融资产,则该投资最初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 金融工具》(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按投资不再是联营企业或合资企业之日的账面金额确认。这个规定不适用,因为根据 IFRS 9,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通常应基于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金额。
B. 如果留存投资是金融资产,则该投资最初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 金融工具》(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按该投资不再是联营企业或合资企业之日的公允价值确认。这个规定适用,因为根据 IFRS 9,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通常基于公允价值。
C. 如果投资成为子公司,该实体应根据 IFRS 3 企业合并和 IFRS 10 合并财务报表对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这个规定适用,因为当投资变为子公司时,需要按照 IFRS 3 和 IFRS 10 进行合并处理。
D. 实体应按被投资单位直接出售相关资产或负债时应按相同基础核算先前在与该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所有金额。这个规定不适用,因为它描述的是与出售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处理,而不是投资性质改变时的处理。
因此,不适用的规定是 A 和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