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要求披露以下哪些示例?
A. 该实体已选择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实体以公允价值衡量其对子公司的投资。与子公司 A 的交易金额为 1,300。子公司 A 的应收账款为 200。子公司 A 的借款金额为 1,100。
B. 该实体已选择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实体以成本衡量其对子公司的投资。合资企业的财务信息摘要如下:流动资产 – 200;非流动资产 – 400;流动负债 – 300,非流动负债 – 300;收入 – 1,200。
C. 该实体已选择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实体以成本衡量其对子公司和合资企业的投资。该实体拥有两家子公司(XYZ 和 UVW)和一家合资企业 (RST)。子公司是全资子公司,而合资企业拥有 50%。子公司和合资企业的活动是房地产。
D. 该实体已选择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实体以公允价值衡量其对子公司的投资。公允价值是根据其在 20X1 年 12 月 31 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报价确定的,共 500 美元。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IAS 27),当实体选择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它需要披露对子公司的投资是以成本计量的,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选项 A 和 D 描述的情况不符合 IAS 27 的要求,因为它们提到了以公允价值计量子公司的投资。
选项 B 描述了实体以成本计量对子公司的投资,但没有提及是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没有提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如何计量,因此这部分信息是符合 IAS 27 的要求的,但不完整。
选项 C 描述了实体以成本计量对子公司和合资企业的投资,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财务信息来判断是否符合 IAS 27 的披露要求,因为它没有提供具体的财务数据,只是提到了活动的性质。
综上所述,没有一个选项完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的披露要求,但选项 B 提供了关于以成本计量子公司投资的信息,这是 IAS 27 所要求的,尽管它没有涵盖所有必要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