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IFRS 12,以下哪项披露对联营企业和合资企业不是强制性的?
联营安排或联系人的主要营业地点
联合安排或关联人的名称
实体持有的参与股份的所有权权益比例
联营安排或联系人首次成立的年份
根据 IFRS 12,实体持有的参与股份的所有权权益比例的披露是强制性的,因为它涉及到识别和理解企业对联营企业和合资企业的投资程度。然而,联营安排或联系人首次成立的年份的披露并不是 IFRS 12 中的一项强制性要求。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联营安排或联系人首次成立的年份的披露不是强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