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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判断联营企业?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8 号》,以下哪些投资应归类为 EFG Co. 的联营公司? LMN,EFG 持有 20% 的有表决权股权,但未能获得董事会代表或获得编制 EFG 财务报表所需的财务信息。 STU 持有 EFG 12% 的有表决权股权,两个实体之间的交易占各自总销售额的 3% 至 5%。 XYZ 的 XYZ 公司持有 15% 的有表决权股权。EFG 的 CEO 和 CFO 还担任 XYZ 的 CEO 和 CFO。 ABC,其中 EFG 持有 10% 的有表决权股权,而 PQR 持有 ABC 70% 的有表决权股权。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但不具有控制权的实体。以下是每个案例的分析:

  1. LMN:EFG持有20%的有表决权股权,但由于无法获得董事会代表或必要的财务信息,EFG无法对LMN施加重大影响。因此,LMN可能不会被视为EFG的联营企业。

  2. STU:EFG持有12%的有表决权股权,且双方交易量占各自销售额的3%至5%,这通常不足以表明EFG对STU有重大影响。因此,STU也不太可能被归类为EFG的联营企业。

  3. XYZ:EFG的CEO和CFO同时担任XYZ的CEO和CFO,这表明EFG对XYZ有特殊的关系,可能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因此,XYZ可能被归类为EFG的联营企业。

  4. ABC:EFG持有10%的有表决权股权,而PQR持有70%的股权。虽然EFG的持股比例较低,但PQR的高持股可能导致EFG通过与PQR的共同行动对ABC产生重大影响。因此,EFG可能将ABC视为联营企业,但这需要进一步评估EFG和PQR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是否共同控制或对ABC有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XYZ和ABC可能是EFG的联营企业,而LMN和STU则不太可能。然而,最终的分类需要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安排、持股比例、参与决策的程度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