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is Inc. 持有 Nice Co. 10% 的股份。此外,Paris Inc. 的子公司之一 Lyon Ltd. 拥有 70% 的股份,也持有 Nice Co. 7% 的股份。 这项投资应该如何分类?
一名合伙人
联合安排
子公司
一项投资
根据提供的信息,Paris Inc. 通过其子公司Lyon Ltd. 间接控制了Nice Co. 77% 的股份,这表明 Paris Inc. 群体对 Nice Co. 有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Paris Inc. 直接持有的股份不足50%,但考虑到其子公司Lyon Ltd. 的持股,Paris Inc. 实际上对 Nice Co. 的运营和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这项投资应分类为一项联营企业投资,因为Paris Inc. 能够对 Nice Co. 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但并未达到控制的程度,即没有达到控制50%或以上的股权。所以,正确的分类是:
D. 联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