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情况下,共同控制权的存在取决于相关实体是否能够一致同意对相关活动的决策,并且这种控制不是暂时性的:
A. 实体 A 拥有实体 B 42% 的有表决权股权,并与实体 C(在实体 B 中拥有 23% 的有表决权权益)和实体 D(在实体 B 中拥有 35% 的有表决权权益)签署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规定,实体 C 和 D 负责实体 B 的相关活动。这表明实体 A、C 和 D 通过合同协议能够集体控制实体 B,并且相关活动的决策必须经过这些实体的一致同意,因此,实体 A 与其他实体具有共同控制权。
B. 实体 A 在实体 Q 中拥有 36% 的有表决权股权。实体 R 和实体 S 在实体 Q 中各拥有 32% 的有表决权股权。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根据该协议,所有三个实体都同意一致投票批准所有相关活动。然而,因为实体 R 有权否决有关相关融资活动的决定,这表明实体 R 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不构成共同控制,因为它的否决权打破了共同控制的定义,即所有重大决策需要一致同意。
C. 实体 A 在实体 G 中拥有 40% 的有表决权股权。实体 H 和实体 J 在实体 G 中各拥有 30% 的有表决权股权。虽然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规定了不同的决策权限,但实体 A 对部分行政活动有唯一的指导权,而实体 H 和 J 对其他相关活动的决策有一票否决权,这意味着实体 A 并不与实体 H 和 J 共同控制实体 G,因为实体 H 和 J 可能阻止实体 A 单方面做出决策。
D. 实体 A 和实体 F 各自拥有实体 Z 中 50% 的投票权。由于实体 A 与实体 B 之间的合同协议规定,需要至少 51% 的投票权才能对实体 Z 的相关活动做出决定,这意味着实体 A 和实体 F 共同控制实体 Z,因为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超过半数的投票权,而他们各自持有 50% 的股权意味着他们共同控制实体 Z。
综上所述,共同控制权存在于情况 A(实体 A、C 和 D 对实体 B)和情况 D(实体 A 和实体 F 对实体 Z)。在情况 B 中,实体 R 的否决权使得共同控制不存在,而在情况 C 中,实体 A、H 和 J 之间的控制权分配使得共同控制权也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