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原材料,2017年3月1日库存甲材料500千克,实际成本为3 000元;3月5日购入甲材料1 200千克,实际成本为7 440元;3月8日购入甲材料300千克,实际成本为1 830元;3月10日发出甲材料900千克。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发出的甲材料实际成本为多少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三章 计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
案例中,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原材料,2017年3月1日库存甲材料500千克,实际成本为3,000元;3月5日购入甲材料1,200千克,实际成本为7,440元;3月8日购入甲材料300千克,实际成本为1,830元;3月10日发出甲材料900千克。
计算发出甲材料的实际成本如下:
- 首先发出3月1日库存的甲材料500千克,成本为3,000元。
- 然后发出3月5日购入的甲材料400千克(因为900千克-500千克=400千克),3月5日购入甲材料的单位成本为7,440元 / 1,200千克 = 6.2元/千克,因此400千克的成本为400千克 * 6.2元/千克 = 2,480元。
所以,该企业发出的甲材料实际成本为3,000元 + 2,480元 = 5,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