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胜诉的期后收款是否需作为期后调整事项计入账簿?
诉讼胜诉的期后收款是否作为期后调整事项计入账簿,取决于法院判决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或可以合理预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如果法院判决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预计负债,或者确认一项新负债,那么这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案例中提到,如果客户报告年度的未决诉讼在期后审判决获得赔偿,但对方表示上诉,此时不能仅以一审胜诉为由将获偿收入调整报表。这表明,只有当判决是终审并且确定无疑时,才能作为调整事项处理。如果判决结果尚不确定,比如还有上诉的可能性,那么通常不会作为调整事项,而应在判决最终确定后根据实际结果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如果法院判决是终审且确定的,胜诉的期后收款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如果判决结果尚不确定,通常不作为期后调整事项,而应在判决确定后根据实际收款情况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