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给客户提供技术研发服务的合同,约定交付三期,前两期为技术方案、专利产权等,第三期为中试验证服务,三次付款金额分别为60万、20万、20万,但是我们认为交付物的价值比例应该为2:2:6,并且成本投入的比例应该也是2:2:6,那么能否按验收时间分阶段确认收入为20万、20万、60万?相应的会计准则依据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企业应当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在您的案例中,合同包含了三个阶段的服务,每个阶段的付款金额和您认为的价值比例并不一致。如果每个阶段提供的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那么每个阶段应视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考虑到您提到的成本投入和价值比例为2:2:6,这可能表明第三阶段的服务具有更高的价值或重要性。然而,收入确认的依据不是基于成本投入,而是基于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如果每个阶段的控制权转移发生在验收时,那么按照验收时间分阶段确认收入是合理的,只要这些验收标志着客户对服务的控制权转移。
因此,如果第三期的中试验证服务在验收时才转移控制权给客户,那么按照验收时间分阶段确认收入为20万、20万、60万是符合准则的。这符合第十四条中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的规定。同时,根据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的多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应当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对单独售价比例进行分摊,所以前两期的收入应按20%的比例确认,第三期按60%的比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