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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被动稀释的会计处理步骤解析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动稀释的会计处理

当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投资方需要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
  2. 应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
  3. 将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5.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如果原持股比例为40%,因其他投资方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至20%,则投资方应计算新增持股比例(20%)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并与原持股比例(40%)下降至20%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请注意,这里假设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如果两者不等,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