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以自有格式向注册会计师回函,注册会计师留意到银行对
银行存款信息予以确认,其他信息被划线删除,银行客户经理
解释称该回函格式为银行的固定回函模板,不接受修订。审计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实施什么替代程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第六十一条,在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频繁变更而导致企业频繁地重设套期关系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披露本准则第六十条规定的信息,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企业基本风险管理策略与该套期关系相关的信息;(二)企业如何通过运用套期会计以及指定特定的套期关系来反映其风险管理策略;(三)企业重设套期关系的频率。在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频繁变更而导致企业频繁地重设套期关系的情况下,如果资产负债表日的套期关系数量并不代表本期内的正常数量,企业应当披露这一情况以及该数量不具代表性的原因。
在上述情况中,注册会计师虽然收到了银行的回函,并确认了银行存款信息,但其他信息被划线删除。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替代程序:
- 直接与银行沟通,要求提供未被删除的详细信息,或者解释为何某些信息被删除。
- 如果银行坚持不提供完整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亲自访问银行,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 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如检查相关的银行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以验证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工具和交易。
- 如果上述步骤仍无法获取完整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这种信息缺失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这一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确保所有相关的金融工具和交易都被适当地确认和列报,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