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处于开办期/不存在赊销业务/不存在应收账款或应收账
款金额很低、不重要,注册会计师认为无需实施函证程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在上述情况中,甲公司处于开办期,不存在赊销业务,应收账款金额很低且不重要,注册会计师认为无需实施函证程序。然而,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对所有重要的财务信息进行独立验证。即使应收账款金额不重要,注册会计师也应考虑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如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发票和收款记录,以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注册会计师应评估不实施函证程序的决定是否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在审计报告中适当披露相关决策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