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合并方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合并方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此外,合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