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信用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九章 利得和损失-第七十一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应当与视同其一直按摊余成本计量而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相等。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如果信用证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当信用证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