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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中关联方通过第三方交易的抵消处理准则
请教陈版,联营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的抵消 A公司系上市公司,为生产企业,持有B公司49%股权(原持有100%,2023年4月处置51%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2023年度A公司直接向B公司销售商品,构成顺流交易,在合并报表中对未实现内部交易进行抵消,2024年度A公司通过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物流公司(A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商品,再由物流公司销售予B公司,2024年度A通过物流公司向B公司的该项销售商品业务在A公司合并报表中是否需要对内部未实现交易进行抵消?有没有相关准则依据或案例参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通过其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物流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虽然A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交易,但由于物流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方,这种交易仍然构成关联方交易。

在处理这种通过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时,需要考虑交易的实质。如果物流公司仅仅是作为A公司的代理进行交易,那么交易的实质仍然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当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这种未实现的内部交易进行抵消。

然而,如果物流公司是独立地进行交易,并且其与A公司和B公司的交易是独立的,那么这种交易可能不需要在A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抵消。这取决于物流公司在交易中的角色和交易的独立性。

因此,是否需要进行抵消取决于物流公司是否作为A公司的代理进行交易,以及交易的独立性。如果物流公司是作为代理,那么应当进行抵消;如果物流公司是独立交易,那么可能不需要进行抵消。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交易的实质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