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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商誉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形成商誉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该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第八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如果商誉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确实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四章 确认-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是因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进一步增加商誉的账面价值,可能导致商誉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不断循环,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因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形成商誉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与商誉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