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一下底层原因么?为什么准则要这么规定?有什么发展过程么?最后请用一个比较简单易懂的例子来说明一下底层逻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商誉的初始确认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一规定的底层原因在于,商誉作为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其本身并不预期会产生未来的税收效益。如果在商誉的初始确认时就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导致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这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这样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发展过程方面,随着国际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标准的发展,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财务报告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实务的需要。商誉及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处理规定,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底层逻辑:假设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收购乙公司,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万元,因此甲公司确认了20万元的商誉。在这个企业合并中,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即税法不承认商誉的价值),那么会计上的商誉账面价值(2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元)之间存在20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准则规定,甲公司不应确认这2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这样做会增加商誉的账面价值,而这个增加的价值很可能不久后就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这不符合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