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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控制权时为何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方式
但是并没有取得控制权?为什么要使用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A企业完成了对B企业和其子公司的工商变更,但尚未取得实质控制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A企业应当根据其在被投资单位中享有的权利来确定适当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可能对B企业及其子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并未达到控制的程度。

如果A企业对B企业及其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A企业应当将对B企业的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意味着A企业需要记录其在B企业中享有的份额,并根据B企业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等事项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A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其在B企业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A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由于尚未取得控制权,B企业及其子公司不会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因此,即使A企业尚未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对B企业及其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仍需按照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