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7] 利宁服装厂(一般纳税人)将自产服装1 000件用于支付股利,已知每件服装的成本为1 500元,每件服装的不含税售价为2 000元。
请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以及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以自产商品发放股利,应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利宁服装厂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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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科目,取决于具体股利性质) 2,0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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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元 贷:库存商品 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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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利宁服装厂是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为不含税售价乘以适用税率。假设增值税率为13%,则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 = 2,000,000元 × 13% = 2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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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销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0,000元
根据增值税法律,自产商品用于股利分配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利宁服装厂需要根据计算出的销项税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同时,由于是自产商品,这部分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请注意,实际的税率和会计处理可能会因当地税法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以上处理是基于一般情况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