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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规定:销售商品与包装费收入
利宁服装厂(一般纳税人)销售服装1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为100元,同时收取包装费1 000元。款项已收到。请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以及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应当分别确认收入。利宁服装厂销售服装并收取包装费,应分别处理:

  1. 销售服装: 借:银行存款 11,3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元(假设增值税率为13%)

  2. 收取包装费: 包装费被视为提供劳务的一部分,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0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917.43元(1,000元 / 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2.57元(1,000元 * 13% / 1.13)

根据增值税法律,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均需缴纳增值税,包装费作为劳务收入的一部分,也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因此,利宁服装厂需要根据上述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